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2197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区**乡**街**巷**号,住太原市**区**街**号楼**单元**号。2019年11月28日因诈骗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20年7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武某某在本市小店区小店村吉祥宇便利店内,用民生银行储蓄冒充民生银行信用卡,以让被害人杨某某帮助还信用卡为由骗取人民币994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破案后,武某某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杨某某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0年6月8日15时许,武某某在本市迎某某五龙口街中横马路52中斜对面盈心便利内,用民生银行储蓄卡冒充民生银行信用卡,以让被害人袁某某帮助还信用卡为由骗取人民币10000元,用于网络赌博。破案后,武某某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袁某某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