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沙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2322196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现住本市沙某巴克区**山庄**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某巴克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某巴克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某巴克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某巴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某巴克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至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同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以办理大额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丁某某、董某某等6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沙某巴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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