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轮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82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住太原市**区**小区,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19日被轮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3日被轮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轮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轮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林某某在网上进行淘宝刷单,按对方提示操作后被骗钱款79468元,被诈骗钱款被武某某注册的多家虚假公司对公账户转移,最后进入户主为周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内。由邮政储蓄银行卡实际持有人周某某、陈某某在广西玉林市**镇邮政银行营业所将钱款取出。廉某某在明知出售个人身份信息用于违法犯罪额情况下,2018年12月份在广州市**区出租屋内将个人身份信息办理的对公账户及营业执照出售给对方,对方付给廉某某7500元现金。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轮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轮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轮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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