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村**号。2018年9月17日,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4月30日至5月30日;2019年6月28日至7月27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4月16日至4月30日)。
邢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4、5月份,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明知犯罪嫌疑人焦某某是邢台县**服装厂、南和县**服装厂的实际经营者,且这些企业没有实际经营,主动把自己及爱人袁某某身份证借用给焦某某让其注册公司。邢台县国税局在对邢台县**服装厂检查时,武某某按照焦某某指使做虚假陈述,后逃匿。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武某某与主犯焦某某共谋虚开增值税发票而为其提供帮助,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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