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011984********,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公寓**幢**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日、2020年5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30日、2020年6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武某某自2017年1月通过其上线吕某某(已判决)加入赛比安传销组织(一个以消费返现,利用拉人头入伙从中获取高额利益回报的平台)以来,发展了下线数百名,并通过赛比安会员群来买卖赛比安虚拟注册码和消费码来从中获利,至2017年4月止,武某某一共非法获利3200元人民币(其账户另含有赛比安后台系统崩盘帮其下线卖码获利未转给其下线的268000元人民币)。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