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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西省清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清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05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住小店区**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清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我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7日被清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清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武某某伙同任某某驾车携带抽油泵和油桶,来到太原市**有限公司**工地盗窃挖机上的柴油95.49升,价值约558.6元。

2020年9月10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武某某伙同任某某驾车携带抽油泵和油桶,来到**工地盗窃挖机上的柴油238升,价值约1118.6元。

2020年10月2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武某某伙同任某某驾车携带抽油泵和油桶,来到**工地准备盗窃挖机上的柴油时被**公司的职工当场发现。

2020年10月3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主动供述了其伙同任某某于2019年9月1日、2020年9月10日盗窃柴油的犯罪事实,并取得了**公司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未遂、自首、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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