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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_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甲,曾用名武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3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山东省广饶县**镇**村**号。因故意毁坏财物嫌疑,于2019年7月25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本院后,于2019年11月15日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2日17时51分许,武某甲驾驶自己家铲车将位于广饶县*****镇*****乡政府驻地的东营*****有限公司东院墙推倒110米。经鉴定,被损坏轻体砖围墙价格为人民币36124.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其案发后经电话传唤能够及时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认罚,且系受他人雇佣为了挣钱所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甲以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为由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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