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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合同诈骗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翁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街道办事处****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5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翁牛特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月28日,犯罪嫌疑人武某某以和郭某某签订《矿山开采承包合同》合作经营翁牛特旗**铅锌矿为名,骗取郭某某风险抵押金30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翁牛特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武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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