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砀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2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LU****“本田.诗歌图”牌小型轿车,沿砀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砀山县园艺场宇通驾校门口时,被砀山县交警大队李庄中队执勤民警查获,随后被带至砀山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武某某的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7.31mg/100ml。
2020年7月14日,砀山县公安局办案民警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被到砀山县公安局接受讯问,武某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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