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22时许,武某某酒后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赞皇县北羊角村与南环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处,经抽取血液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84.98mg/ml.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接受交警大队十日的执勤管理,无前科,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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