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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301241986********,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石家庄栾城区**镇**村**号,现住石家庄栾城区**栋**单元**室。2020年6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7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火车站南二楼前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下桥口时,被民警大队查获,经鉴定,武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6.11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措施凭证,现场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的供述,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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