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2199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某某,住**乡**村**街**号,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元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5日15时许,武某某驾驶小型机动车号牌为冀A*****行驶至元某某东城角处,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元氏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武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9.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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