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佳县检刑不诉〔2024〕9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7********,*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乡**村**组**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村。2024年2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4年2月6日11时许,武某某驾驶晋A9****号“**”牌小型客车从临县**乡**村家中出发参加朋友刘某某订婚宴席,期间与刘某某及刘某某朋友一同饮酒,15时许,其返回家中休息。同日20时47分,刘某某打电话告知武某某去佳县**处接亲戚,21时30分许武某某驾车从家中出发沿云岩路由南向北行驶至0KM+800M附近路段处时,被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白云山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武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5.3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酒精呼吸测试结果单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但鉴于其驾驶时段为夜晚,驾驶时距喝酒时间间隔较长,未造成实际损害,且能认罪认罚,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佳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4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