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垣检检二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31986********,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山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镇**村**组**号,现住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垣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白某某,山西中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垣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酒后驾驶晋A****C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从垣曲县公司十字路口行至新城大街黄河路口西100米处(广南巷南门附近)时,被垣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武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9.05mg/100ml。
本院认为,武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武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到案发时已至深夜,路上行人、车辆较少,武某某实施醉驾对公共安全的损害程度相对较小,且未发生交通事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自己酒后驾车的行为表示深刻的反省和悔过,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积极良好,可依法从宽从轻处理,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同时,武某某系山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青年运动会运动员村的运行服务和保障工作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其所在公司服务于太原学府办公区环境保洁工作,提供就业岗位超过100人,为保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付出了务实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武某某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武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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