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武某某)(公开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31968********,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街坊**号楼****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醉酒驾驶豫A*****号牌轿车沿洛阳市王城大道古城路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武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具有认罪、悔罪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