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31968********,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路**街坊**号楼**门**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醉酒驾驶豫A*****号牌轿车沿洛阳市王城大道古城路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武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具有认罪、悔罪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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