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肇检一部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住肇东市**街**楼**单元**室,于2020年11月16日因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因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履行了告知程序,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3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通过微信给涉嫌贩卖毒品人员陈某某发送四条微信信息,2020年10月14日凌晨通过微信给尹某某发送了六条微信信息,2020年10月13日通过微信给韩某某发送了一条微信信息一条微信视频信息,2020年10月21日19时许通过微信给尹某某发送了两条微信信息,告诉上述人员公安机关正在对毒品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抓捕,并告诉他们进行躲避及隐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证人尹某某、徐某某、陈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武某某手机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视听资料光盘等。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向涉毒人员通风报信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不符合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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