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息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住息烽县**镇**街**栋**单元**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5月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中旬以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与其丈夫李某某(另案处理)为牟取利益,在息烽县小寨坝镇租房为卖淫女胡某某、杨某甲、周某某提供食宿,通过发布招嫖信息等方式招揽嫖客,介绍胡某某、杨某甲、周某某与代某某、穆某某、廖某某、杨某乙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从嫖资中抽取提成。
2019年10月23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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