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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城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81******** 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住址山西省太谷县**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4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驾驶晋K****7重型仓栅式货车行至二广高速公路二广向1578KM+400M处路段时,追尾撞上骑轧慢速车道与应急车道分界线停于应急车道内的由周某某驾驶的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尾部,致晋K****7重型仓栅式车的乘车人武某某妻子马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武某某一直留在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武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4月14日,事故双方达成协议,武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其他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在案发后积极悔过,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其他近亲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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