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奎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奎屯市,住奎屯市**栋**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收到案件材料后,承办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并于2020年3月26日、5月26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分别于4月26日、6月26日退查重报,并于2020年7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中旬,周某某和王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在奎屯西互通立交桥附近唐某某工地盗窃六块铝合金交通指示牌(规格为1.2*3.3米),更力物资回收公司武某某明知是赃物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3760元。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主观上明知是赃物而收购的证据不足,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奎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奎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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