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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某某采石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单位武某某某某采石场,企业住所:武某某某某采石场。执行事务合伙人陈某甲,经营场所所在地:武某某某某采石场。

诉讼代表人:谢某某 ,男,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企业**,住广西来宾市武某某**乡**宿舍。

本案由武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武某某某某采石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至2020年10月间,陈某甲(同案处理)与陈某乙、潘某某合伙在武某某东乡镇开办武某某某某采石场,在获得武某某自然资源局采矿许可的情况下对东乡镇六库虎头山进行开采经营,在开采经营过程中,陈某甲主要管理和行使该石场各项事务,致开采范围超出许可范围,导致林地遭受破坏。经聘请广西森旺林业调查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对破坏的林地进行测量,毁坏的林地面积为136. 9695亩,地类均重点商品林和一般商品林。案发后武某某某某采石场陈某甲缴交了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费117.52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武某某某某采石场实施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但其主体身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不构成单位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某某采石场不起诉。

    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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