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欧阳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543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镇**村**组**号。2009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阳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年6月12日本院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7月12日重报。
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0年7月,被害人欧阳某乙通过**镇**村委会承接下了沪昆高铁项目**村段一处钢棚工程,欧阳某丙(另案处理)以该工程原本由其承接需要从中收取一万元转让费,并将一批钢铁运送到该工地,但被害人欧阳某乙因钢铁不符合工地使用标准便未使用该批钢铁,在**村委会结清所有款项后,欧阳某丙遂找到欧阳某乙索要该笔货款,被害人欧阳某乙未支付1400元钢铁货款。2011年1月31日22时许,欧阳某丙纠集被不起诉人欧阳某甲、“莫某某”三人来到欧阳某乙位于**镇**村**组的家中,欧阳某丙先是朝欧阳某乙家中叫喊,随后欧阳某丙便在地上捡起砖块砸窗户和门,欧阳某乙的弟弟欧阳某丁听到声音后开门,开门后被害人欧阳某丁被人用砖头砸到头部,双方发生揪扯。被害人欧阳某乙听到声音后从二楼下楼,看见欧阳某甲在殴打其父母,随即,欧阳某乙上前扯住欧阳某丙,在混乱中,欧阳某乙也被砖头打中头部,欧阳某乙的母亲张某某上前拖开时被扯住头发,张某某挣脱开之后想去叫人被欧阳某甲拖住,附近邻居听到之后出来查看,随后欧阳某丙、欧阳某甲、“莫某某”三人赶紧离开现场。被害人欧阳某乙头部、背部受伤,被害人欧阳某丁头部受伤,经宜春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欧阳某乙、欧阳某丁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时隔久远,无法证实欧阳某乙是否使用欧阳某丙提供的铁、欧阳某甲要账是合法债务还是非法债务、欧阳某甲是否动手以及欧阳某乙是被谁砸中等,且案发地点为被害人屋内及家门口等私人场所,非公共场所,未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欧阳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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