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甲嘉,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1********,汉族,专科毕业,广东省**,住广东省普宁市**街道**里**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5日被某某;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某某秋,系广东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甲嘉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第一次将本案退回普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普宁市公安局于2020年11月17日补查某某送;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第二次将本案退回普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普宁市公安局于2021年1月15日补查某某送。
普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欧某甲嘉于2018年8月认识**“阿某某”(身份不详,在逃),得知“阿某某”是“环球”网络赌博平台的股东,后通过“阿某某”办理充当该网站的总代理(欧某甲嘉占有分股),并雇佣**王某某涛(在逃)负责处理其与“阿某某”之间的赌资结算。被不起诉人欧某甲嘉从2020年2月开始发展下线陈某某洋(行政处罚),提供**账号(欧某甲嘉设置自己占某甲股份)供陈某某洋在“环球”网络赌博平台参赌“时时彩”,至2020年5月,陈某某洋在该网站赌输人民币约5万元,被不起诉人欧某甲嘉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约5千元。
2018年10月1日左右,被不起诉人欧某甲嘉发展下线欧某丙生(在逃),提供上述“环球”网络赌博平台**账号(欧某甲嘉设置自己占某乙股份)给欧某丙生,供欧某丙生在该赌博平台参赌“台湾六合彩”,另从中和欧某丙生合股参赌“台湾六合彩”,至2020年7月7日,欧某丙生参赌“台湾六合彩”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多元,被不起诉人欧某甲嘉从中非法获利约人民币4万元。
2019年3月开始,被不起诉人欧某甲嘉发展下线黄某某(在逃),提供上述“环球”网络赌博平台**账号(欧某甲嘉设置自己占某甲股份)给黄某某,供黄某某在“环球”网络赌博平台参赌“时时彩”,至2020年7月7日,黄某某在该网站参赌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约8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调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普宁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欧某甲嘉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普宁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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