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847号
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301990********,汉族,中专文化,浙江省温州市**贸易有限公司驻杜桥办事处**。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彭泽县**镇**村**组,现暂住临海市**镇**路**号后面**小区**幢隔壁。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值班律师陶玲娇,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0****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临海市杜桥镇新鼎红KTV驶往**路暂住处,23时28分许,途经杜桥镇前王路与杜西路路口时,被临海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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