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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单位福建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区**街道**路**号**层**单元,法定代表人林某甲。

诉讼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不起诉人欧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83********,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路**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志远,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24日至3月23日,自2020年5月6日至5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11日至2月25日,自2020年4月24日至5月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1日,被不起诉人欧某甲与欧某乙、欧某丙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了被不起诉单位福建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不起诉人欧某甲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18年9月1日,**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向莆田**有限公司承包了莆田市荔城区**工程。同日,**公司以内部承包责任制的形式将该工程承包给了不具备建筑工程资质的胡某某,约定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随着工程进度的施工,**公司陆续支付工程款800余万元给胡某某,之后以公司资金链断裂为由拖欠胡某某工程款1700余万元,造成被害人周某某、邓某某、黄某某等664名工人被拖欠工资10876712元。工人索要无果后于2019年1月14日下午上街游行,造成交通堵塞。

2019年1月15日,莆田市荔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之前依法足额支付其公司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公司未按整改指令书的内容支付工人工资。

2019年1月21日,被不起诉人欧某甲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别墅区内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

2019年1月24日、29日,**公司将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支付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发放凭证、承诺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邓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欧某乙、林某乙、刘某某、欧某丙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欧某甲的供述;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福建省**建设有限公司、欧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已全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可以认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福建省**建设有限公司、欧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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