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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甲危险驾驶案)_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Z250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甲,曾用名:欧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6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街**号**房,现住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街**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欧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3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欧某甲饮酒后驾驶粤A6****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某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欧某甲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97.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质危害结果,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欧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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