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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石阡县公安局本庄派出所民警通过他人的举报信息,找到位于石阡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的住房,在其家中二楼与三楼楼梯间上方夹层的位置找到一支疑似枪支。2020年6月30日,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欧某某持有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另查明,欧某某所持有的枪支系二十多年前在石阡县**镇**村**组杨某某处购买所得,其平时存放家中用于打猎,未发生严重后果。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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