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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贩卖毒品案)_郴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检公诉一科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湖南省耒阳市**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安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安仁县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20年2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安仁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安仁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2月2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2020年6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安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8、9月份的一天,梁某某与谢某某(另案处理)相熟后,谢某某以300元/克的价格将一包冰毒(重量不详)售卖给梁某某,梁某某遂向谢某某支付了1700元钱。2019年8月24日0时,梁某某与谢某某约好在耒阳市**街道**居委会门口交易毒品。谢某某驾驶湘DF****汽车搭载欧某某(坐副驾驶室)来到耒阳市**街道**居委会门口与梁某某见面。在谢某某的车上,谢某某将一包冰毒(重量不详)以300元/克的价格售卖给梁某某,欧某某将自己手机支付宝提供给梁某某扫码支付毒资。24日0时9分,梁某某通过支付宝(昵称:**)向欧某某的支付宝(昵称:徐某某)支付了2000元钱。24日0时10分,欧某某通过支付宝将2000元钱毒资转账给谢某某支付宝(昵称:**)。

2、2019年9月16日上午,谭某某(另案处理)先通过微信(昵称:**)转账给谢某某(另案处理)微信(昵称:**)3000元钱偿还上次欠的毒资,后于中午12时许电话联系谢某某购买毒品,叫谢某某送冰毒来安仁县。9月17日上午9时,谢某某联系了谭某某,谭某某又于下午16时许用微信二维码付款转账给谢某某微信2000元钱偿还上次欠的毒资。下午15时许,谢某某驾驶湘DF****汽车搭载欧某某从耒阳市来到安仁县**乡**村谭某某家里与谭某某、阳某某、贺某某见面。在谭某某家的卧室里,谢某某将100克冰毒(两袋、用胶布封好的)交给谭某某。阳某某见有冰毒,就叫谭某某给冰毒给她吸食,谭某某不肯,在谢某某的劝说下才给了冰毒让阳某某在卧室里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阳某某吸毒的过程中邀请欧某某一起吸食,欧某某称自己不吸毒而拒绝。在谭某某家卧室,谭某某支付了21000元现金给谢某某,谢某某将现金交给欧某某点数。随后,谢某某和欧某某两人立即驾驶汽车于17时40分离开安仁返回耒阳市。

3、2019年10月16日,罗某某(另案处理)给谭某某打电话,意向谭某某购买50克冰毒和50颗麻古。于是,谭某某打电话联系谢某某购买150克冰毒和100颗麻古,并约定冰毒价格为220元/克,麻古价格为30元/粒。10月17日下午6时许,谢某某与谭某某再次约好当天晚上在安仁县**乡谭某某家附近进行毒品交易。当晚7时许,谢某某和欧某某两人携带冰毒和麻古驾驶欧某某的湘DF****白色别克汽车从耒阳市出发到安仁县,准备将毒品卖给谭某某。谭某某则准备了四万余元现金在家里等待与谢某某毒品交易。10月17日21时许,谢某某驾驶湘DF****白色别克汽车搭载欧某某行至安仁县**镇**处,被安仁县公安局民警拦截。公安民警当场在汽车的副驾驶行李箱内查获冰毒200.56克、麻古10.37克(110粒)。随后,公安民警在谭某某家抓获谭某某和阳某某,当场查获冰毒0.34克、现金48765元。经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谢某某驾驶的车辆查获的冰毒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麻古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从谭某某家查获的冰毒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安仁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欧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的事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安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湘DF****白色别克汽车一台,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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