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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诈骗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Z45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公民身份号码350621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龙海市**镇楼**村庙**号,住址**。因涉诈骗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龙海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1、2017年12月26日,受害人潘某某向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实际借款2万元,被不起诉人欧某某诱使潘某某签下一张欠款为5万元的借条,后被不起诉人欧某某于2018年5月17日向龙海市人民法院起诉潘某某,后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决由潘某某偿还5万元及利息。受害人潘某某父亲经与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协商后,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答应收取34400元作罢,被不起诉人欧某某非法获利14400元。

2、2017年12月1日,受害人甘某某向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实际借款1万元,被不起诉人欧某某诱使甘和伟签下一张欠款为3万元的借条,受害人甘某某在还款2500元之后,无力继续偿还欠款。

3、2017年12月3日,受害人陈某某向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实际借款2万元,被不起诉人欧某某诱使受害人陈某某签下一张欠款为5万元的借条,陈某某在还完7200元后无力继续还款。后被不起诉人欧某某于2019年4月、2020年1月两次到龙海市人民法院起诉陈某某欠款5万元,之后先后两次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欧某某主观上是否具有诈骗故意不明确,且取得的人民币3万元钱款扣除本金、利息等费用后,达不到诈骗追诉标准,龙海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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