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洞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乡**村**组,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经洞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被洞口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8日下午,同案人刘某甲(已判决)的哥哥刘某乙猝死于怀邵衡铁路项目部位于洞口县**乡**村**附近工地上后,刘某甲电话联系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叫他来看一下。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到达现场后,刘某甲、刘某丙(已判决)纠集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同案人杨某某等人以刘某乙系该项目部的车辆撞死为由要求项目部赔偿;次日中午,刘某甲、刘某丙纠集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同案人杨某某、死者刘某乙的部分亲属及社会人员,以洞口县**镇政府未及时处理好刘某乙非正常死亡事件为借口,将死者刘某乙的尸体装上三轮摩托车并拉至洞口县**镇政府大门口,当刘某甲等人欲将尸体拉进洞口县**镇政府里面时,洞口县**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便出面予以劝阻,但为首的刘某甲不听规劝,继续纠集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同案人杨某某、死者刘某乙的亲属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聚众封堵洞口县**镇政府大门,并用装尸体的三轮摩托车撞击洞口县**镇政府的大门,致使洞口县**镇政府大门及附近道路围堵近两个小时,导致镇政府机关无法正常工作,造成了重大影响。2015年11月23日,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刘某乙符合重度冠心病继发左旋支斑块内出血,致急性心电功能衰竭而死亡。2017年5月20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碍于朋友情义参与此次犯罪,主观恶意不大,案发至今无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在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中,系从犯、偶犯、初犯,在共同犯罪中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以冲击国家机关罪对欧某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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