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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郫检一部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号,现居住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欧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在成都市郫都区**镇**路**号**厂仓库内盗窃该厂大豆油四桶;

2019年10月9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在上述**厂仓库内盗窃该厂大豆油十一桶。

经鉴定被盗窃的大豆油共计价值人民币2475元、油桶价值人民币3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已赔偿并获得谅解。

2019年10月23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在成都市郫都区**镇**公司内被群众挡获。

本院认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案发后已退赃并获得谅解等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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