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8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诉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2月2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承包了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土名为“黄猄滩”山场的林木,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雇请工人对该山场的林木进行砍伐。期间,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并未带工人到山场确认可砍伐林木的范围,也未到砍伐现场履行监督职责,导致伐木工人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范围砍伐林木。经广州市从化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调查:滥伐林木面积为3.56公顷,立木蓄积量312.4626立方米。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森林公安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在律师的见证下,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欧某某在该案中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主动缴交复绿造林费用,具有悔罪表现;其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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