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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毁坏财物案)_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公诉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79********,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浏阳市**镇**社区**小区**栋**室,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镇**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8月15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3日、3月18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2月3日、4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9年12月21日、2020年3月4日、2020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系本市**区**小区**栋业主兼业主委员会主任,任某某(另案处理)系本市**小区**栋业主。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先后参与毁坏**小区**栋地下车库封闭墙,**栋业主肖某乙搭建的玻璃棚,**小区**超市地下车库消防门,毁损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4099.25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欧某某要求任某某组建了**小区**栋业主微信群,商量解决**栋地下车库封闭墙阻碍业主出行一事。7月24日晚,任某某组织**栋部分业主在其家中开会,会上,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明知**栋地下车库封闭墙系合法建筑的情况下,仍告知所有参会业主该封闭墙系违章建筑,可以将该封闭墙推掉。任某某提出将封闭墙推掉,其他**栋参会业主未提出反对意见,会议决定在封闭墙上开一道门方便业主进出。之后,任某某联系了从事挖机工作的业主罗某甲,要罗某甲在7月25日晚驾驶挖掘机在封闭墙上开一道门,并称手续齐全,罗某甲便联系了从事挖机工作的肖某甲。7月25日晚,肖某甲驾驶其挖掘机来到了**城**栋地下车库,与罗某甲汇合。之后,被不起诉人欧某某与任某某等人现场指挥,罗某甲、肖某甲先后操作挖掘机,最后将地下车库的大、小封闭墙全部推倒破坏。经价格认定,该地下车库大封闭墙价值27253.02元,小封闭墙价值5241.23元。

2、2019年7月25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欧某某见到**小区**栋**室在违规搭建玻璃棚,便电话联系**室业主肖某乙予以阻止,二人在电话中发生口角,被不起诉人欧某某一气之下,便捡起地上的铁锤,将玻璃棚上的玻璃砸坏。经价格认定,被砸5块双层夹胶钢化玻璃价值1005元。

3、2019年7月31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欧某某使用铁锤将**超市通往**小区地下车库的消防门砸坏。经价格认定,该消防门价值600元。

2019年8月14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欧某某与任某某将损坏的墙体恢复原状,**公司对被不起诉人欧某某与任某某均表示谅解。被不起诉人欧某某赔偿了肖某乙经济损失6800元,肖某乙对被不起诉人欧某某表示谅解。**超市对被不起诉人欧某某也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归案经过、浏阳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许可证、核实合格证、**地下室商业房屋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图纸、浏阳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等书证;②证人杨某某、田某某、罗某甲、肖某甲、邓某某、罗某乙、康某某、王某某、周某某、龙某某、曹某某证言;③被害人江某某、罗某丙、肖某乙陈述;④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及同案人任某某供述;⑤辨认笔录;⑥电子数据。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一是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系坦白;二是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系自愿认罪认罚;三是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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