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检未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8日晚21时许,欧某甲在**中学门口等其女儿欧某乙放学,看到庞某甲和七八个青年仔在学校门口逗留,且有些男青年看到女学生走出校门就过去作出阻拦动作挑逗一下,心有不忿。不久欧某乙和她的两个同学走出校门,此时被害人庞某甲从人群中走出,欧某甲以为庞某甲要阻拦去女儿遂冲过去一拳打在庞某甲的脸上。经遂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庞某甲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欧某甲支付了庞某甲的检查医药费用1000多元。
2020年1月23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欧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方10000元人民币,被害方出具谅解书谅解欧某甲的行为。
本院认为,欧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且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确实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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