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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失火案)_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性,193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01934********,苗族,初中文化,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台江县,住贵州省台江县**乡**村**组,因涉嫌失火罪,经台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台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江县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到台江县老屯乡排略村“*”(地名)自家的一丘荒田烧早已砍好并堆放在田内坎的杂草引起发生山火,造成“**”(地名)山林森林火灾。经依法勘验、鉴定,本次火灾造成过火面积为52亩,有林地面积为52亩;烧伤杉木563株、86.3761立方米,烧伤马尾松910株、117.4704立方米;烧死杉木3945株、297.5757立方米,烧死马尾松737株、57.2459立方米。

本院认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积极赔偿和老年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江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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