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林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3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824193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乡**村委**组,现住宜章县**乡**村委**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宜章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在宜章县**乡**村“平山岭”山场一块旱土上焚烧辣椒杆时,因火星飘到附近茅草,火势向周边山林蔓延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该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总面积614.4亩(40.96公顷),其中:湿地松幼林有林地面积503.3亩(33.55公顷),马尾松中林有林地面积111.1亩(7.41公顷)。
同日,欧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已满七十五周岁且系过失犯罪,初犯、偶犯,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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