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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19〕152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6199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3日21时19分,被不起诉人欧某某醉酒(经鉴定,欧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08mg/100ml)后驾驶湘MZ****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东莞市寮步镇凫山村兴山路震昌机械厂对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 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清单等书证,执法记录视频,证人欧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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