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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危险驾驶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甲,曾用名欧某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江口县**乡**村**组,住铜仁市碧江区**村**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7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欧某甲持Cl类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湘DV****号小型轿车由铜仁市碧江区火车站沿着东太大道往103方向行驶。当日20时34分许,当行驶至**道103灯控路口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欧某甲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后民警将欧某甲带至碧江区中医院(新院区)提取血样并将血样封存和送检。2020年10月10日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欧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2.8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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