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31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镇**村**号,住南宁市青某某**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欧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S号小型客车沿南宁市青某某仙**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仙**大道、蓉**大道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12.8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属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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