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刑不诉〔2019〕71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41977********,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湖南省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4月19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在邵阳县新人民医院附近饭店饮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前往车站附近旅馆住宿,途经邵阳县新人民医院路段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的血液乙醇定性呈阳性,血液乙醇含量为105.80mg/100ml。
同年4月19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接到血检结果通知后,主动到邵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无犯罪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查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测试单据等书证;2.证人翁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欧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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