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171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佛山市**JB酒吧职员,户籍所在地肇庆市广宁县**镇**村**村**号,现住佛山市禅城区市东下路可逸越秀新势力七座1002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欧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26****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大道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随后被带至医院抽血检验酒精含量。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的送检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1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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