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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90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9001197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四川省广汉市************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欧某某驾驶川F1****小型越野客车从广汉市西湖路(夜市)方向沿柳州路往佛山路方向行驶,行驶至广汉市佛山路与柳州路红绿灯路口,绿灯亮时驶入路口左转弯,与横穿佛山路在斑马线上行走的行人周某某相撞,造成周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广汉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由欧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22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配合警察的调查勘验工作。在被害人住院救治期间主动支付治疗费用,主动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配合处理善后,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谅解,属于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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