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东省**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7日13时49分,欧某某驾驶粤G3C****号小型轿车由**桥底往**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街道**路**西门前路段超越前方同向的小轿车时,与横过道路由李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电机码:637***)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欧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事后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处理可视为投案自首,积极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死者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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