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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诉刑不诉〔2017〕29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广东省**吴川市**街道**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2月17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3月2日被**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7日13时49分,欧某某驾驶粤G3C****号小型轿车由**桥底往**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街道**路**西门前路段超越前方同向的小轿车时,与横过道路由李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电机码:637***)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欧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事后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处理可视为投案自首,积极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死者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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