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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2195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宜州市**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2019年8月28日由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欧某某驾驶桂1*****5号多功能拖拉机搭载被害人林某某(车上装载“腻子粉”)从环江县洛阳镇沿省道S303线往环江县明伦镇方向行驶,至12时30分许行驶至环江县S303线183km+150m(俗称明伦镇“中河桥”附近路段)时,因该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行经易发生事故的下坡路段时车辆制动性能下降,致使未能有效控制车辆速度(经检验事发时速度为38.3km/h),导致车辆碰撞停在前方同向的由蒙某某驾驶的桂M****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尾部(因道路前方莫某某驾驶装载机在该路段掉头,道路受阻),导致桂M****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被推行碰撞前方莫某某驾驶的装载机,造成林某某当场死亡、欧某某受伤及上述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当事人欧某某应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欧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其到案后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9年12月24日,在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欧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的亲属签定了《调解协议书》,依据协议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江支公司赔偿合计人民币150000元(其中第三者责任强制险65000元,商业第三者险85000元),由欧某某赔偿人民币251000元;共赔偿因该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01000元;该项费用已于2019年12月27日履行完毕,欧某某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与被害人林某某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依据协议完全履行了赔偿义务,并已得到被害人林某某家属谅解;同时欧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又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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