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二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95********,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现住晋江市**镇**村**工业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0时1分,被不起诉人欧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闽******小型轿车,行驶至晋江市**镇**路**队路段,被晋江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不起诉人欧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3.01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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