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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次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得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得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得检一部刑不诉〔2020〕Z2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81990********,藏族,小学,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得荣县****村,现住:四川省得荣县****村,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得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取保候

本案由得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次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2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得荣县公安局开展“缉枪治爆、血亲仇杀”两项整治宣传工作,让群众主动上交枪支、弹药。当天被不起诉人次某某到得荣县公安局八日乡集中缴枪点主动上交了一支小口径步枪,得荣县公安局民警现场对枪支登记造册。据被不起诉人供述,大概在2015年的一天,次某某委托**乡**村小某某帮忙购买一支枪,后来**乡**村小某某将次某某带到得荣县茨巫乡得姆草原,到得姆草原后,一名带着口罩的人拿着一支用红色袋子包裹着的枪,当面谈好价格后,被不起诉人次某某花费16000(壹万陆仟元)将该枪买下,买到枪后被不起诉人次某某把枪绑在摩托车上带回家用地膜包裹着放在家中杂物间门槛下储藏,之后一直未取用过该枪支,直到2020年9月15日,将枪主动上交到得荣县公安局八日乡集中缴枪点。2020年10月14日被不起诉人次某某被得荣县公安局传唤讯问,同年10月14日被得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卖枪的小某某现已去世,无法追溯该枪卖方,被不起诉人次某某私自持有枪支的行为是非法持有枪支。

以上事实有物证、书证、被不起诉人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勘验、指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次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次某某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系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其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以及酌定从轻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得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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