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炉检一部刑不诉〔2020〕Z37号
被不起诉人次某某,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71949********,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炉霍县,住炉霍县**镇**村,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2月27日被炉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炉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次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7日主动上交其父亲去世前留给自己并持有十余年的小口径步枪。
经鉴定: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5.6mm小口径运动弹的民用、制式5.6mm小口径步枪,具有杀伤力。
本院认为,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上交、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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