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公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次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2221996********,藏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扎囊县,住扎囊县**镇**村,因聚众斗殴罪,经扎囊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8日取保候审,由扎囊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西藏自治区扎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次某某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凌晨五点左右不起诉人次某某跟朋友拉某某、旦某某在扎囊县藏源风情朗玛厅喝酒,后因次某某外套丢失 于该会所工作人员达某某发生口角,于是不起诉人次某某从酒桌上拿起一个未开启的啤酒,直接扔到达某某的卡座上,刚好打到达某某的后脑勺,朗玛厅老板普某某见此情景后起身冲向次某某且两人相互拉拽,随后多某某拿起桌上未开启的啤酒罐掷向次某某且打到左侧肩部,同时旦某某见状后,拿起一听未开启的罐装啤酒准备投掷时,被达某某拖拽至该会所舞池中央并进行殴打,该会所保安尼某某不但不进行制止、劝说还积极参与其中,当次某某和旦某某跑出去时听到朋友拉某某的哀嚎声,于是两人捡起石头过去,次某某将其手中的石头砸向保安尼某某的面部,导致尼某某受损,经鉴定造成鼻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害人拉某某造成轻微伤的事实。
本院认为,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五名被告人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医药费等各类损失,且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扎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扎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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