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检刑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嘎某某,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421231949********,藏族,文盲,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镇**村,住林芝市巴宜区**镇**村,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巴宜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2019年2月24日次某某、阿某某、根某某、嘎某某前往米定村洗车场,要求被害人拉某某签订一份拉某某借款60万元,一个月之内还款的协议,拉某某拒绝签字,并让实际借款人索某某过来处理此事,于是次某某用手推搡拉某某的腹部,称今天不签字就不离开洗车场,随即被害人拉某某、次某某、阿某某、根某某进入洗车场的板皮房内,强行让拉某某在协议上签字、摁手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免除处罚,且被不起诉人嘎某某具有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认为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林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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