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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檀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赵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某,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某********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赵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被赵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赵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20时45分许,檀某某饮酒后驾驶鲁B*****小型轿车,行驶至赵某平棘大街与自强路交叉口处被赵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医学鉴定檀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值为:89.70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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