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檀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93********,汉族,专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村**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批准,于2020年6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20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檀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方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宋环东路东 2000米处时被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84.2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檀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数值较低,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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